請於開學後至10月15日前向各系所提出申請
【重要提醒:依據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取得證照時應為本校在學學生,故入學新生於高中階段或研究所新生於大學就讀期間非為本校在校生所考取之證照,不適用本獎勵辦法,請勿於本次提出申請。】
附件1_本校專業證照獎勵辦法.pdf
附件2_申請表_114.07修訂.docx
附件3_流程圖_114.07修訂.pdf